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青电子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50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3968103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青电子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53089627L。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0号3楼4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青电子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03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533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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