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

4334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334号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三期B7-10、Bll-II、III幢0单元225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3099510663。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68934930。
法定代表人:陈竹。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1元,减半收取4326元,由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潇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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