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882民初404号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轩宇,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好义职务:经理。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讯公司)诉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讯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智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路桥公司立即偿还剩余购货款共计998,910.8元。2.请求判令路桥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剩余货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收30%计算。3.由路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签署了大安市安广镇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订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智讯公司向路桥公司提供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497,277元的通信设备,路桥公司最晚应于产品运行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7日内向智讯公司支付全额货款。智讯公司已于2018年9月15日前履行了全部供货、安装的义务,所供设备在2018年11月16日前通过调试完毕,正常运行至今,路桥公司应最晚于2019年11月23日前支付全部购货款人民币2,497,277元。截止智讯公司提起本诉之日,路桥公司拖延支付剩余货款,仍有998,910.8元未依约支付。该欠付货款998,910.8元会造成智讯公司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应按照本诉提起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剩余货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收30%计算。

路桥公司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智讯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了大安市安广镇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智讯公司向路桥公司提供2,497,277元的通信设备,第六条约定了付款的方式和时间,但在智讯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路桥公司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尚欠智讯公司998,910.8元未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本案中,2018年7月19日,智讯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了大安市安广镇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订货合同》,智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通信设备的供货和安装调试义务,路桥公司尚欠998,910.8元未付。此工程款已拖欠多时,路桥公司依法依理,均应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长期拖欠是错误的。智讯公司要求路桥公司自起诉之日起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路桥公司应自2020年4月1日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智讯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98,91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94.55元,由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春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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