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9481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安装工程合同,涉案工程属设备安装工程,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案涉施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条款,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预处理系统、污水中和系统、检修排空系统等,及上述系统的设备安装、管道、阀门、管件及管道支架安装等。工程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