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1民初7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址江苏省丰县,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2.3元,减半收取5206.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