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