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