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8民初6633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坦埠镇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8044479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2#线窑炉工艺维修合同》费用355342元及合同违约金,违约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损失,自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日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对其所有2#线炉窑进行检修,双方签订《2#线窑炉工艺检修合同》(合同编号:MYGHJX-202209-001),合同总价款为:叁拾伍万伍仟叁佰肆拾贰元整(355342元),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原告按期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设备已经正常使用;2023年1月11日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费专票355342元,被告应按期支付合同价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拒绝付款,被告拖欠原告款项造成原告经营困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于2022年9月2日签订《2#线窑炉工艺检修合同》(合同编号:MYGHJX-202209-001)一份,合同约定了检修项目、施工内容和金额等,其中合同约定“堆焊修复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出合同总额的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一个月后给予支付合同总额款的90%,剩余10%的合同款作为乙方修复项目的质保金,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到期后一周内甲方给予乙方结清货款”。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违约责任:中途无故毁约,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产品违约金为合同货款总额的20%。2.甲方违约责任:中途无故毁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产品违约金为合同货款总额的20%。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票据显示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为购买方,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为销售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窑工艺检修,单价为326001.83元,数量为1项,税率为9%,税额为29340.17元,价税合计为355342.00元。工程名称为2#线窑炉工艺检修,工程地点为蒙阴县坦埠镇沙沟村。发票开具后,被告应付款时间为2023年2月11日,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线窑炉工艺检修合同》、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2#线窑炉工艺检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534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553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形成违约的事实,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违约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自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553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以35534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被告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石统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