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吉亚接、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1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34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96民终2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向***支付款项70142.77元;***向***支付款项133612.95元;***、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向***支付鉴定费1844.16元(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691.56元、***1152.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84元,案件受理费4821.07元(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1807.9元、***3013.17元)。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在总对总系统、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因无法确定该车具体位置,故无法进行处置;委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高兴村凉水井组的房产;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1088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委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进行调查【查询内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投资权益、征地补偿款等)及其他财产权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登记情况,本院已依职权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目前举证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