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4669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9号闽侯世贸滨江新城7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三被告已经达成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5元,减半收取计93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林义挺
人民陪审员戴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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