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1民初374号
原告:长汀县***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柳城路122号。注册号350821600132876。
经营者:***,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9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7#7层709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87400604K。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长汀县***建材店与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汀县***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原告长汀县***建材店于2018年2月8日以被告地址不详,原告决定撤回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汀县***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