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恒通筛业有限公司、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5904号
原告:虞城县恒通筛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85079336P,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87400604K,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9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7号楼7层70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阮少平,经理。
原告虞城县恒通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虞城县恒通筛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虞城县恒通筛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州华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胜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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