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1民初1853号
原告: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城东工业聚集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解某,男,汉族,住民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博文
人民陪审员唐正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