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

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与甘肃艾索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21财保146号******
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艾索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红砂岗镇。******
法定代表人:*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艾索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民勤县红砂岗镇的真空断路器、高压进、出线柜、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予以保全。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艾索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真空断路器(ZW-32630A)一台、高压隔离进线柜(KYN-12)一台、高压出线断路器柜(KYN-12)二台、低压进线开关柜(GGD-AA1)二台、低压联络开关柜(GGD-AA3)、低压电容补偿开关柜(GGD-AC1)二台、低压母线柜(GGD-AA0)二台、低压桥架(2000A)39米、高压计量箱(JLS-107.5/5)一台、多功能电能表(3×1.5(6)A)一块、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3只、变压器(S11-800KVA)三台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