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艾索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真空断路器(ZW-32630A)一台、高压隔离进线柜(KYN-12)一台、高压出线断路器柜(KYN-12)二台、低压进线开关柜(GGD-AA1)二台、低压联络开关柜(GGD-AA3)、低压电容补偿开关柜(GGD-AC1)二台、低压母线柜(GGD-AA0)二台、低压桥架(2000A)39米、高压计量箱(JLS-107.5/5)一台、多功能电能表(3×1.5(6)A)一块、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3只、变压器(S11-800KVA)三台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甘肃鸿兴电力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