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660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民,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朱锦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宇,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