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3440号
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朱锦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慧,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9.64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