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779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
法定代表人:朱锦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铼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起步镇黄家湾可坂村**第**第一间/div>
法定代表人:孙庆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铼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5.39元、保全费1783.59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