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579号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234省道与崔墩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州区敦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