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30068号之三
原告:广州穗开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91号A1栋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4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穗开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穗开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0元,由原告广州穗开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