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星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5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45年7月22日,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鹏、朗娜,分别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星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2栋之303房。
法定代表人:刘惠州。
被告: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403房。
法定代表人:许剑武。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尤九龙,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星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尤九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海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梁嘉淇
吴越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