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建设局内)。
法定代理人:鲍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536.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2.00元。现被执行人***已赔偿申请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3执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