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3民初727号
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减半收取669.00元,由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世兴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