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绥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黔03行初692号
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雷宇,县法制办副主任。
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