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民终5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绥阳中学,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航海,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老城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绥阳县北环中路(老建设局内)。
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上诉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俊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阳县绥阳中学、绥阳县人民政府、绥阳县老城区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俊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神俊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贵州神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建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冯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