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66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河北尧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藁城区西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藁城区西城街25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尧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