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华顺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6286号
原告:沈丘县华顺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卞路口乡杜庄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E92Y4B。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留涛,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灯塔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7237914C。
法定代表人:丁小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原告沈丘县华顺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华顺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华顺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华顺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安文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