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第三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灯塔路办事处北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