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74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第三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灯塔路办事处北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