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74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第三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灯塔路办事处北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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