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七0研究所

核工业二七0研究所与重庆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辖终87号
上诉人核工业二七Ο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核工业二七Ο研究所上诉称,一、案涉《干热岩GH-01井钻井配合工程合同》内容包括取心、录井、测井、固井等,包括固井所需要的水泥浆、成井所需管材、进口装置,定深采取岩心等工作,是一个典型的施工作业合同,与勘察并无关联。案涉钻井目的是为将来在井底装置特定设备以实现地下热能发电功能,并非以取得地质数据合同目的,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勘察合同,案由错误。案涉项目系被上诉人的关联公司陕西华油能源公司从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调查中心中标后,肢解分包给被上诉人和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再由前述公司二次分包给核工业二七Ο研究所,属于典型的分包行为。上诉人所有合同事项均是与陕西华油能源公司接洽。二、(2020)青25民初8号证明案涉争议系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与核工业二七Ο研究所的《干热岩GH-01井钻井工程合同》争议,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案涉《干热岩GH-01井钻井配合工程合同》和《干热岩GH-01井钻井工程合同》属同一口井,使用的是同一份技术方案,工作内容不可分。三、就同一口井的施工争议,工作内容、工程决算无法分割,便于完整查明案情,避免矛盾判决的考虑,本案应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5民初8号案件合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干热岩GH-01井钻井配合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合同约定重庆华油能源公司委托核工业二七Ο研究所完成一口干热岩井0-3500米钻井工程中的配合工程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取心、录井、测井、固井等,预期成果包括工程进展简报、原始资料、实物资料、成果资料,并不包含钻井工程,故该合同应属地热资源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合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活动属采矿业,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地质勘查活动属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业,案涉工程也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上诉人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系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与钻井工程合同纠纷性质不一致、当事人主体不一致,争议标的不一致,不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上诉人请求与《干热岩GH-01井钻井工程合同》争议合并审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第三,涉案《干热岩GH-01井钻井配合工程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重庆华油能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华油能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核工业二七Ο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新府 审 判 员 唐昭江 审 判 员 邢江孟
法官助理 李 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