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2执保944号
申请人黑龙江远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远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97621.75元予以冻结或者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保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97621.75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卫国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