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经济开发区新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5096W。
法定代表人:范振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
法定代表人:耿晋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与**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邓 鸽
审判员 李刚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