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36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欧伯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65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徐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钟祥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林先。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63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洪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