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欧伯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36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欧伯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65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徐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钟祥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林先。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63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洪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