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457号
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6151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509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