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457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6151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509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鄂0881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6月28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且保全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全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