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8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150827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祥市顺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台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73727653Q。
法定代表人:童兆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严长荣,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5096W。
法定代表人:范振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士权,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执行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顺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长荣、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祥市顺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长荣、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钟祥市顺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长荣、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钟祥市顺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长荣、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222.8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