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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578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 被告:湖北三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21-23层8-14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三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