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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777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湖北三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21-23层8-14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三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