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2号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8365839N。
法定代表人陈泓蓓。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4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2021年5月27日,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5月2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其拥有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50456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执行费65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45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5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文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