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民初580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2号18号楼。
原告***与被告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纪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