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执复9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2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孙静,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河南鹏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2单元13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华夏王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滑县新区白马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4号楼13层1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3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9月3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