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还文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季苏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23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原告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欠款508968.80元,其中2020年10月25日前给付15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前给付15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对于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若被告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整个剩余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342元,减半收取计5171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91元,由被告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确定义务,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
2.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西北村境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但因属于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
3.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询并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
4.本案将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923执2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严加力
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