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1816号
申请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还文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生态化公园郭墅镇西北村**。
法定代表人:季苏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生态化公园郭墅镇西北村一组的办公楼及土地予以查封,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为70万元,并为此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保险金额为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70万元范围之内,对被申请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生态化公园郭墅镇西北村一组的办公楼及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手续。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旖旎
书 记 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