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2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还文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季苏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宏兴高空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968.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行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严加力
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