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71号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37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B8HN81。
经营者:唐良荣。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441G。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
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374XT。
法定代表人:朱龙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裕枫物资)与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公司)、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裕枫物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菲达公司的银行存款95.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裕枫物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