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756号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37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B8HN81。
经营者:唐良荣,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5788B。
法定代表人:马龙。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374XT。
法定代表人:朱龙生。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