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4041号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住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B8HN81。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上,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
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住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用代码9132028260799374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