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3939号
原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ansJ.Naumann。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