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虞航,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三路466号。
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进贤县高桥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赫根赛物中机有限公司、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显耀
人民陪审员欧阳全乖
人民陪审员*敬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