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3496号
原告:湖北汉江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纪烈。
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anJ.Naumann。
原告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