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5民初3438号
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区蓬莱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HansJ.Naumann,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琰